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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目的: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基金会公信力,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促进慈善事业透明化发展。

原则:真实、完整、及时、准确,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捐赠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志愿者、合作方及其他参与慈善活动的主体。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一)基本信息

基金会登记信息: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组织架构信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职务、任期及职责分工;

管理制度信息:章程、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资质证书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等;

重大事项信息:章程修改、理事变更、重大投资等决策的背景及结果。

(二)公开募捐信息

募捐前: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预算、受益人等)合作方信息: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募捐时,公开合作方名称、资质、合作内容及权责划分;

募捐中:定期更新募捐进展,每三个月公开募捐金额、捐赠人次、物资接收情况;

募捐后: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含货币资金、物资种类及数量);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预计执行时间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阶段性进展。

(四)公开渠道与时限

统一信息平台:所有法定公开信息需在规定时限内上传至民政部门指定平台,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自有平台:通过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公开信息,重要内容需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

时限要求:每三个月公开阶段性进展

第三条 监督与保障机制

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电话、邮箱、通讯地址,接受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问题的投诉

权益保障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受益人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诉,基金会应在 30 日内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自20254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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