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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目的: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基金会公信力,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促进慈善事业透明化发展。 原则:真实、完整、及时、准确,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捐赠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一)基本信息 基金会登记信息: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组织架构信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职务、任期及职责分工; 管理制度信息:章程、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资质证书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等; 重大事项信息:章程修改、理事变更、重大投资等决策的背景及结果。 (二)公开募捐信息 募捐前: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预算、受益人等)。合作方信息: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募捐时,公开合作方名称、资质、合作内容及权责划分; 募捐中:定期更新募捐进展,每三个月公开募捐金额、捐赠人次、物资接收情况; 募捐后: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含货币资金、物资种类及数量);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预计执行时间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阶段性进展。 (四)公开渠道与时限 统一信息平台:所有法定公开信息需在规定时限内上传至民政部门指定平台,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自有平台:通过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公开信息,重要内容需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 时限要求:每三个月公开阶段性进展。 第三条 监督与保障机制 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电话、邮箱、通讯地址,接受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问题的投诉。 权益保障: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受益人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诉,基金会应在 30 日内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