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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接待费用管理制度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接待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待费用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原则 基金会因开展相关业务需要,接待各类人员以及在各类活动过程中招募志愿者所发生的各类接待费用适用于本制度。 基金会的接待工作应当秉持服务主业、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开支范围及标准 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礼品等。 需特别说明的是,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列支外籍人员来华的国际旅费。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住宿费标准执行,基金会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接待餐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且严格遵守陪餐人数、用餐菜品和场所的规定,接待餐费应当注意节俭,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开展业务活动中需要志愿者的,志愿者的餐费每人每次50元。 交通费按以下制度执行: 接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基金会公务车,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车辆的,应当使用具有合格营运资质的汽车。 对外赠礼按以下制度执行: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内蒙古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每份不超过200元。 第四条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基金会在接待工作中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工作人数和规模。 涉及宴请的人数3人以内的,陪同人数原则上在1:1安排;宴请人数超过3人的,陪同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安排。 基金会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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