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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车辆管理制度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基金会车辆管理,规范车辆维修保养、报废与购置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费用开支,使本基金会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本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辆报废标准

1.正常报废标准:轿车累计行驶达60万公里或15年。

2.非正常报废标准: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因机械老化在车辆检车中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汽车安全行驶标准的。

第二条 车辆报废程序

由秘书处、财务部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批,经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车辆报废。

     第三条 车辆购置标准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车辆目录,原则上应配备国产小汽车,严禁购买进口车。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程序

车辆购置时,首先须填写《车辆购置申请表》,由秘书处、财务部同意后,报理事长审批,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购置。

第五条 车辆使用范围

1.基金会人员内、旗县公务出行,可以使用车辆。

2.外事接待,其用车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3.严谨外单位借用本基金会车辆,驾驶员私自借出车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车辆的管理

1.下班后和节假日,除基金会公务用车外,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2.驾驶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按机动车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严禁违规驾驶车辆。

第七条 车辆加油和路桥费管理

1.加油必须到指定的加油站凭油卡加油,严禁为其它车辆加油,确因特殊情况须在指定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经秘书处主管领导同意,并开具正规发票;

2.驾驶员出车所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报销需附派车单,长途出车费用报销要求一趟一报,原则上报销的票据只包括过路费、油费、停车费过路费按其经过的收费站计算,油费按实际加油量计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住宿费、餐费须基金会领导同意,否则,此类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管理

1.驾驶员要爱护、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建立车辆保养档案(一车一档案),定期保养与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2.实行车辆定点修理和保养(定点机构协议为一年一签),需正常修理和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报秘书处主管领导审批。

3.车辆发生事故进行维修,应及时联系秘书处及保险公司,并到指定修理点修理,避免耽误正常车辆使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54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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