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项目支出及全体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员工、志愿者)的财务报销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费用报销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报销事项须真实发生,凭证须真实、合法、有效,严禁虚报、冒领、伪造或篡改; (二)合理性原则:支出应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杜绝铺张浪费; (三)及时性原则:工作人员应在费用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以便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资金安排; (四)规范性原则:报销流程和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报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报销范围 第四条 可报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如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住宿费用、市内交通费用、餐饮补贴等; (二)公务招待费:因基金会业务需要,用于招待捐赠人、合作伙伴等发生的餐饮等费用; (三)办公费:购买办公用品(如文具、纸张、墨盒、硒鼓等)、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印刷资料、邮寄快递、水电费、物业费等与办公相关的费用; (四)交通费:基金会公务车辆燃油、过路、停车、保养维修费用; (五)通讯费: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话费、网络费用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 (六)培训费: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培训课程、研讨会、讲座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用、教材费用、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组织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设备租赁费用、餐饮费用、住宿费用等; (八)其他费用:跟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审计费、咨询费、诉讼费、保险费等。 第三章 报销流程 第五条 费用发生与凭证获取:在费用发生时,应按照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车票、机票等。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包括发票抬头(应为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六条 报销单填写:根据费用类型,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如项目支出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办公费报销单等。报销单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报销单上应详细注明报销日期、报销人姓名、部门、项目名称、费用明细、金额、附件张数等信息。对于差旅费报销,还需填写出差日期、出差地点、出差事由、交通工具等信息;对于业务招待费报销,需填写招待对象、招待时间、招待地点、招待事由等信息。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粘贴好报销凭证的报销单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应审核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确认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报销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般项目、费用报销: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授权秘书处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大额项目、费用报销:报销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秘书处财务负责人审核外,还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报销付款:经过上述审批流程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报销单进行付款。付款方式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还款等,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 时间限制 第十条 报销申请时间:项目、费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销申请,逾期未报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应提前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并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报销,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付款时间:经审批通过的报销单,财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如因银行系统故障、节假日等原因导致付款延迟,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报销人说明情况,严禁跨年支付。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对于虚报、冒领、伪造或篡改报销凭证,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报销的款项,并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审批权限,擅自批准报销事项的人员,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如因违规审批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