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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项目支出及全体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员工、志愿者)的财务报销管理。

第三条 本原则:费用报销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报销事项须真实发生,凭证须真实、合法、有效,严禁虚报、冒领、伪造或篡改;

(二)合理性原则:支出应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杜绝铺张浪费;

(三)及时性原则:工作人员应在费用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以便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资金安排;

(四)规范性原则:报销流程和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报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报销范围

第四条 可报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如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住宿费用、市内交通费用、餐饮补贴等;

(二)务招待费:因基金会业务需要,用于招待捐赠人、合作伙伴等发生的餐饮等费用;

(三)办公费:购买办公用品(如文具、纸张、墨盒、硒鼓等)、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印刷资料、邮寄快递、水电费、物业费等与办公相关的费用;

(四)交通费:基金会公务车辆燃油、过路、停车、保养维修费用;

(五)通讯费: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话费、网络费用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

(六)培训费: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培训课程、研讨会、讲座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用、教材费用、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组织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设备租赁费用、餐饮费用、住宿费用等;

(八)其他费用跟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审计费、咨询费、诉讼费、保险费等。

第三章 报销流程

第五条 费用发生与凭证获取:在费用发生时,应按照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车票、机票等。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包括发票抬头(应为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应取得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政府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等。特殊情况下,如确实无法取得任何凭证,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报销单填写根据费用类型,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如项目支出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办公费报销单等。报销单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报销单上应详细注明报销日期、报销人姓名、部门、项目名称、费用明细、金额、附件张数等信息。对于差旅费报销,还需填写出差日期、出差地点、出差事由、交通工具等信息;对于业务招待费报销,需填写招待对象、招待时间、招待地点、招待事由等信息。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粘贴好报销凭证的报销单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应审核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确认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报销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真伪验证、发票内容与报销事项的一致性、费用标准是否超标、报销单填写是否规范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财务部门应退回给报销人,并说明原因,要求其重新整理或补充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般项目、费用报销:报销金额在1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授权秘书处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大额项目、费用报销:报销金额在1元(含)以上的,除秘书财务负责人审核外,还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报销付款:经过上述审批流程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报销单进行付款。付款方式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还款等,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 时间限制

第十条 报销申请时间:项目、费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销申请,逾期未报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应提前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并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报销,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付款时间:经审批通过的报销单,财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如因银行系统故障、节假日等原因导致付款延迟,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报销人说明情况严禁跨年支付。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对于虚报、冒领、伪造或篡改报销凭证,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报销的款项,并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审批权限,擅自批准报销事项的人员,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如因违规审批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54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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