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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出国(境)管理制度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出国(境)管理制度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的原则 1.未经批准,本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外组织及个人邀请,或以组团方式出访。 2.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3.凡因公出境必须执行报批及提交申请报告。 4.对出行制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行程。 第二条 审批流程 1.申请出国人员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呈报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2.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出国人员在回国后应递交出访工作总结,与其他工作人员分享出国心得。 第三条 经费标准 1. 国际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2.公杂费包括除住宿费及伙食费、交通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