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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制度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24409号)遵循管理费用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削减非必要的开支。本制度标准适用于本基金会人员国内出差差旅费管理。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除项目以外的和本会有业务活动往来相关人员国内出差差旅费也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接待费列支。

第五条 出差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表,按规定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交通工具

1.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所有人员凭据报销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保险。

第七条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发生的房租费用,标准按国家差旅费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应当在交通费、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

3.如遇以下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1.伙食补助费是指基金会聘用的社会用工的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3.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再报销。

第九条 其他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2.出差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使用招待费用应先征得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填写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核准,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3.接待客户、洽谈业务所需购买礼品费用,不属差费报销范围,需单独审批报销。

第十条 特别事项

1.凡与原出差申请单所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上一级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宿费。

3.出差人员因安排不当,延误航班、车次所产生的退票费由其本人承担,若是领导指示改变出行计划或其他突发事项需由上级领导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4.其他特别事项需经其出差审批领导特批后报销。

第十 本制度自20254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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