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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性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性公益项目管理工作,是指基金会通过募捐获得的资产和原始资金增值的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全部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益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促进教育发展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盈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类型 1.根据项目发起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捐赠人主动发起;基金会主动发起;捐赠人与基金会共同发起合作的项目,包括专项基金和专项项目。 2.根据捐赠人意愿不同分为以下两种形式:捐赠人指定用途和方式的限定性公益项目;捐赠人不指定用途和方式的非限定性公益项目。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基金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处)负责公益项目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六条公益项目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与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公益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选择好合作伙伴,包括捐赠人、执行人、受益人、审计机构等; 2.确保捐赠资金来源合法; 3.确保资助事项和受益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基金会章程; 4.确保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本细则; 5.拟定公益项目管理方案、协议文稿、执行活动和信息公示等管理活动; 6.确保项目符合本会宗旨,不得损害本会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八条 公益项目管理过程中,要保障项目安全,履行好项目实施、项目落地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协调管理工作;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均由受资助单位申请或经相关机构推荐,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确定;否则,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 由受资助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2.提交已加盖单位公章并证明其主体资格资质的相关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或机构信用查询公示记录或公民个人征信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受资助单位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程序 1.由募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后进入签批流程; 2.募捐管理部门拟定协议,会签《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3.由募捐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会签;资助项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的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下(含)的由理事长审批;资助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资助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并将理事会决议作为本表附件。 4.按上述签批权限签订各项协议。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5.募捐管理部门会签《基金会项目款物支出审批表》(附件2),资金管理部门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拨款; 6.受资助单位收到捐助款或捐助物资后,须按协议约定向基金会提供合法的收款票据或接受物资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由募捐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负责。 1.项目责任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及时填写《基金会项目进展情况台账》(附件3); 2.项目责任人对资助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项目实施情况,确保募捐项目顺利进行; 3.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协议约定,由基金会或受资助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执行完结 3 个月内,项目责任人提交《基金会公益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4)和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编号和归档制度:编号规则为:“XXXX(年份)办(部门简称如办、募集、项目、资金、信息等)-XXX(自然序列+协议名称)”。项目自发起至结束全部资料应组卷归档。项目档案由项目管理部门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限定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捐赠方意愿,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具体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协议的受益人不得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 根据限定性项目执行单位的不同,分为由捐赠方执行、第三方执行和基金会自行执行等三种类型。 1. 由捐赠方执行的,可在《捐赠协议》中一并约定执行事宜; 2.由捐赠方指定或者由基金会委托第三方执行的,由基金会与执行方签订《执行协议》; 3.由基金会自行执行的,除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外,还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协议并约定执行事项。 第十九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新建公益工程项目的,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益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由受赠单位办理; 2.由受赠单位、捐赠单位或共同组织工程施工; 3.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但项目名称应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细则执行。 第五章 第三方发起合作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支持和鼓励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公益项目。开展公益合作项目时应就募捐项目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与第三方合作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参照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长期合作的专项基金可以公募设立,也可以由特定捐赠人发起设立并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公益平台上遴选的项目,执行期间须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每隔1个月在公益平台公布一次。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募捐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募捐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基本管理职责 1.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的预决算; 2.按照《捐赠协议》收取捐赠资金;接收捐赠财物,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项目《资助协议》《执行协议》《合作协议》等约定拨付捐赠资金、发放捐赠财物; 3.募捐项目执行过程中,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4.按照协议约定,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1.非限定性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应分次拨付使用。首次拨付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次拨付前,执行方应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首付款的全部工作程序后,提交第一次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展情况,提出第二次拨付资金的申请,审批通过后予以拨付; 因特殊需要首次拨付需增加比例或需一次性拨付的,须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2.限定性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人民币50 万元的;当年该项目的支出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七章 项目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执行的各类项目均应在官方网站、公众号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信息由项目责任人拟定,并提交信息部披露。项目信息包括图文、数据,须客观真实、富有感染力。 第三十一条 项目信息披露 1.项目进度需定期在官网披露; 2.项目完成并由共同参与方对项目作出总结后,按民政部指定公募项目发布平台要求,按时按需在平台、媒体和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最终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表 2.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项目款物支出审批表 3.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项目进展情况台账 4. 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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