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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将我会的重大事项纳入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包括: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基金会注销登记。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兴安盟教育局报告,征得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二、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兴安盟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备案。

三、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或预算外的重大公益活动,必须经“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并报主办单位及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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