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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将我会的重大事项纳入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包括: 1.章程的修订。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在全盟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或接受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对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基金会注销登记。 以上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兴安盟教育局报告,征得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兴安盟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备案。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或预算外的重大公益活动,必须经“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并报主办单位及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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